这个社会还扶得起老人吗
前日,卫生部公布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这条消息被各大媒体以“跌倒老人扶不扶要看情况”“跌倒老人不应立刻扶起”等方式解读后,迅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许多网友斥责卫生部这个《指南》仅仅关注技术层面,而偏离了民众所关注的道德争议,“非常可笑”。…[详细]
其实,这部《指南》只是近日卫生部发函给各地疾控中心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之一,只不过刚好赶上“扶老人”的道德争议,被媒体炒作一番后,“躺着中枪”。民众对《指南》的关切,实质仍然是近期众多“扶老人”争议的延续。然而,卫生部的这个不合时宜的《指南》却毫无疑问加剧了人们对“扶老人”的担忧:这个社会还扶得起老人吗?
为什么这个社会扶不起老人?
| | [url=]外国女子给跌倒老人喂水喝[/url] “墓碑式判决”与“令人惶恐的两万字指南” 扶不起老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经历了诸如“老汉摔倒无人敢扶,唯独外国女子上前喂水”,“女子报警救人前连续找七名见证人”等数不清的事件后,最近连续发生的“司机救人反赔偿”、“摄像头清晰记录老太太诬陷好人”、“88岁李大爷摔倒后无人敢扶最后窒息死亡”(任志强感慨“终于出人命了”,实际上这不是第一次),还是让“扶不起老人”再次成为民众广泛关心的话题。 人们大多已确信,什么“道德滑坡论”、“旁观者效应”都是次要的。造成这个社会出现连老人都不敢扶的窘境的,就是部分老人品质不好,习惯讹诈,以及两个荒唐的法院判例——“南京彭宇案”与“天津许云鹤案”。 专题《是什么让老太太诬陷好人》曾经多角度分析了老太太们诬陷好人的原因,但就彭宇案、许云鹤案本身,我们不愿意过度渲染其负面效应。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两起案件的负面效应已经深刻地种在人心之中了,就算法院对案件进行改判,挽回的也很有限。正如法大教授何兵所说,这两个案件都是“墓碑式判决”,造成了关于“扶老人”社会信任体系的整体垮塌。 在这种情况下,卫生部出台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自然看上去非常滑稽,这份干预指南全文41页共23000多字,其中所列的技术要求让大多数的民众都不可能用心读完,更遑论牢牢记住并应用。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份实际上针对专门人员的指南对于大部分民众来说,只能是一纸空文。相反,由于其内容太多太专业,反而可能让民众感到惶恐,更不敢轻易“干预”老人跌倒。 …[详细] | | | | 当道德成为义务,谁还敢扶老人? “彭宇案”负面效应的实质,就在于这个案反映了在当下中国,做类似“扶老人”的好事,风险太高,成本太高。 这是因为,在中国,很多人对他人的道德要求过于强烈,有时却对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也赞扬得过了头。结果往往把道德当作了义务,或者把义务当作了道德。公交车上关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规定就是一个典型,道德义务不分,总认为依靠人的“通情达理”就能让占座的人自行让开,结果往往是占座者对所谓的规定毫不理睬。而假如这些规定有法律效力,老人孕妇们面对拒不让座者能够像德国人那样打电话报警,相信情况很快会有改善。 而在中国,“扶一把老人”本来只是一种道德要求,然而由于“见义勇为”的崇高感,很多情况下却变成了一种“法律义务”,不仅要送老人入医院,甚至还要承担垫付医药费,被诬陷后还要赔偿等种种风险。本来,一个人想做个好事,愿意承担的成本无非是耽误几分钟,帮忙打个电话等等。但考虑到彭宇案、许云鹤案的判决结果,许多人自然索性就高高挂起。人难免会趋利避害,指责人心浇薄、试图从道德层面呼吁大家不计得失、伸出援手,自然不会有太大的效果。…[详细] | | | | 即将老龄化的社会却扶不起老人:未来有多可怕 如前所述,卫生部《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自然不会起到什么作用,然而这份《指南》中的一些数据,却反映出“没有人敢扶老人”的社会未来有多可怕。 众所周知,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1.5亿。而受到计划生育的影响,老年人的比例今后只会越来越高。而据美国的统计数据,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每年有30%出现过跌倒,按这个发生率估算我国每年将有4000多万老年人至少发生1次跌倒。而跌倒往往后果严重,是老年人伤残和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跌倒死亡率男性为49.56/10万,女性为52.80/10万。据此推算,每年就有几万老年人直接死于跌倒。 如果跌倒的老年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援,那么窒息而死的88岁李大爷就绝对不会是跌倒而死的最后一个,在普遍不敢扶一把老人的社会里,老人们伤残和死亡的比率显然会大大增高。 而谁没有变老的一天呢?可以想象的图景是,在一系列“南京徐老太”和“南京枉法法官”的影响下,不去扶老人这种事只会越来越多,怎么办? 有学者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来维护社会正气,这在某些国家或许能够行得通,但在当下中国。设立这种罪名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原先无数人围观李大爷摔倒猝死,而后则是李大爷摔倒后,所有附近行人作鸟兽散,李大爷就算喊救命可能都没人听到。…[详细] | |
制度保障扶老人:“先小人”才能“后君子”
| | [url=]《圣经》中的雷锋促成了一部法律[/url] 非义务应免除责任,订立中国版“好撒玛利亚人法” 如前所述,由于社会意识、法律条文乃至司法判决含混不清,导致“扶老人一把”的道义做法成为了义务甚至乎责任,这导致了“扶老人一把”所付出的风险和成本远超施救者的意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在于以往的社会意识和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相信“被扶的老人”肯定只会对施救者表示感谢,施救者不会受到什么损害。但显然,这样想是过于一厢情愿了,就法律的规范而言,必须要为见义勇为者免除责任,使人们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也即是说,要考虑到被施救者恶意“反诬”、“讹诈”等“小人行径”对施救者造成的伤害。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有关的法律叫做“好撒马利亚人法” ,源自《圣经》中一位撒马利亚人做好事的典故。 例如,美国各州的“好撒马利亚人法”就规定,“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马利亚人法’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只要援助者,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这首先即明确了“扶老人式”的做好事不是什么义务,即你可以选择不管,其次,即使你管了,在通常情况下,你也不必为受害者的伤残死亡负责。显然,这种法律能够让人更有意愿“见义勇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有类似的做法——《民法通则》第109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对见义勇为有相关规定,可以概括为:为维护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三种情形下,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相比之下,我国的规定就远为含混笼统,不及美国法律的明确,也难以起到“使人们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的效果。…[详细] | | | | 学习新加坡:老太太反咬救援者要重罚 西方体系的《好撒马利亚人法》,主要还是防止见义勇为者因被施救者出现意外而担责,而在实用主义盛行的新加坡,其相关法律则极为明显的针对恶意反咬。 对于见义勇为, 新加坡的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据称,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详细] | | | | 政府和社会要尽量创造条件保障见义勇为 除去法律上的改进空间外,政府可以采取很多措施能够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对“扶老人”这件事而言,只要能够在更多城市公共地方尤其是交通要道装上摄像头,自然也能够减少扶老人的心理障碍。另外,严肃执行“急诊科室,面对危重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及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规定,也能让施救者免于“垫钱救人”以致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不致重蹈彭宇案覆辙。 另外,民间有人设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 ,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帮助。这同样很好的给潜在见义勇为者传达了一个信息,遇到老人跌倒放心地扶。虽然这算是个无奈之举,但在政府、司法作为不够的情况下,民间的补充措施仍然有助于鼓励见义勇为。 总而言之,政府和社会要尽量创造条件,引诱好人发出善端做出好事,而尽量去除障碍,当然,也不能排除部分人借助大环境,明明是自己让老人摔倒了,却利用舆论倾向来洗刷自己责任。对于这一点,需要更令人信服的司法进行惩恶扬善。…[详细] | |
“能够扶老人的社会”实际上是“陌生人社会”
| | [url=]社会转型期间民众信任度下降[/url] 社会转型需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 如以往的专题所述,扶老人之所以成为现在广为瞩目的话题,并不一定是因为“道德滑坡”,更大的原因可能在于民众的社会阶层、经济地位出现了分化,以致社会广泛出现不安全感和对他人的不信任感。而在当年大家都不怎么富裕的年代,类似的社会问题自然相对较少。 而如今,社会、经济各方面出现很多进步,但这些进步却相当不均衡。一个显著的落后之处是,我们的社会还是“熟人社会”,人们互相之间只信任熟悉的对象。而一个成熟的社会,应该是“陌生人社会”,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曾经这样分析“陌生人社会”:“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陌生人威胁我们,如罪犯。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 在习惯与陌生人相处的社会,由于社会的普遍信任度高,帮助他人,见义勇为的机会自然也相对较高,在发达国家,为“能不能扶老人”这种事而掀起全民讨论的事情可以说极为罕有。而我国,正处于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道路中,然而由于阶层分化等原因,某种程度上这个过程还出现了倒退,“扶老人”问题的出现,就是显著一例。…[详细] | | | | 用法律、信任取代道德的规范作用 所谓“陌生人社会”的特征,最主要就是法律作为规范社会成员关系的核心制度比较健全,从而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行为规范作用自然可以相应减弱。而在法律健全,信任度高的情况下,法律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例如,在施救不担责的前提下,欧洲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就与美国强调自由的原则有所不同,还加上了类似“见死不救罪”的内容,例如,德国就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并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否则的话可能触犯刑责。在德国司机都受过严格的救援培训与考核的情况下,这个规定无疑比我国卫生部出台的这部《指南》要有用得多。 | |
创造使民众能够安心“扶老人”的制度固然重要,但愿不愿意在当今时代还保留一份爱心,仍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今日话题编辑部集体宣誓:“遇到老人跌倒,我一定扶起来,视情况通知家人、打急救电话或报警。”你,愿意加入吗?…[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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