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 媒体人 原题:只为“管理”不为“服务”的铁路实名制 今年6月1日起,全国铁路动车组统一实行实名制,但据新快报记者亲身亲历,目前的“实名制”却没有发挥之前大家料想的作用——售票窗口不核对身份证,张冠李戴照样买到车票。上车只查车票,不查身份证。车票如果遗失,也不能够补票,甚至还要从列车始发站补起。铁路检票员的解释是:系统中根本查询不到乘客信息。 公众的想法很简单,既然动车购票是实名制的,铁路就已经掌握了乘客的信息,身份是确定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像飞机那样实现补票功能呢?或者直接在火车站用身份证换车票?然而,铁路只轻飘飘说了一句:我们系统里没乘客信息。 有可能吗?一位铁路售票员认为:这种说法是撒谎。据他分析,乘客刷票进站,终端设备上会显示乘客姓名、身份证号、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及座位序号等信息,“这不正说明了乘客信息留底了吗?” 至于退票、补票系统里,为什么没有这些信息,是否可认为铁道部没在退、补票系统中装这些信息呢?毕竟铁路长期以来实行“车票遗失不补”,现在他们有动力主动完善对自己不利的实名制吗? 回溯火车实名制曲折的出台过程可以发现,实名制不是从黄牛炒卖最严重的普通列车开始的,相反倒是从高价的动车开始。这被公众质疑为“舍本逐末”。铁道部给出的一个理由是“安全”,其称:实行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推进全路高铁实名制售票,健全高铁应急处置体系,确保高铁列车运行绝对安全”。 尽管公众一再表达实名制的诉求,但目前的这个实名制,其实是由铁道部一手包办的,没有在国家法规层面重新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注定了当下实名制的种种怪相。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况包括: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身份证及附载于其上的个人信息,属公民的私权,主动出示身份证如果成为义务,就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现在的铁路实名制,只是铁道部的内部规定,甚至连一个部门规章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跟店堂告示基本是一样的。 笔者不是要推翻实名制购票,而是说目前的实名制,是由作为铁路运输合同一方的铁道部单方面规定的。铁路到底如何收集、储存、分析、利用乘客的个人信息,会不会贩卖这些信息,只有铁路自己知道;并且铁路并不想主动说出来。更糟糕的是,对个人信息的掌握权,成为铁路手中“信息不对称”的利器,特别是补票的时候,只需说一句“系统里没有你的信息”,乘客就得老老实实按起始站的价钱补票。 可见,铁路主导的这个实名制,不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乘客,而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乘客。得有人来管管实名制,几千万的乘客信息掌握在铁路手中,却没有人监管,没有立出规矩,这实在让人害怕。 唯今之计,在于从个人信息保护和乘客权利两个方面做出制度建设。一是正在拟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明确规定像铁路、民航等部门,依何种程序采集、保存公民信息,并禁止违法利用公民信息。二是修订《铁路法》,实名制正在改变我国铁路乘坐的游戏规则,乘客的补票等权利有必要重新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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