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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诚龙
一位番商在广州留下大笔遗产
宋朝很注重招商引资
广州自古繁华,但与钱塘是不一样的,钱塘是内陆商城,百姓自营;广州缘自靠海优势,八方来仪。宋朝时候,“沙州大食国遣使进奉至阙。缘大食国比来皆汛海,由广州入朝。”国际间的来来往往,多是政治开路,商业先行,广州既是洋人来泱泱中华之歇脚地,他们在广州便把担子先卸下,珠玑列市,罗绮摆街,坐地做起生意来。
据说在唐代时,广州便已建立洋人商住区,时谓蕃坊,自唐到宋至元,常住人口都在12万人以上。宋代蕃坊最盛时,其范围大致东起朝天路,西至丰宁路,南达惠福西路,北抵中山六路。有“西装革履”者,那是欧洲人;有“唾地如血”者,那是东南亚人;有耳环叮叮当“绕耳皆穿孔”者,那是波斯妇女。
招商引资,人皆以为是新概念,说来在宋朝便有了,当时称为“招诱安存之”,五个字里,体现三大理念,一者招商,二者安商,三者定商(让其定居),外商来,敲锣打鼓欢迎;外商回,物资奖与文明奖欢送,大食国有位叫辛押陀啰的商人要回家了,“特赐白马一疋(匹)、鞍辔一副”;广州之蕃坊,政策尤其宽松,基本上搞的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蕃坊里的领导,又由宋朝政府选择有威望的外商担任蕃长,还授予相应官衔,这或是阁下没法想象的。
宋朝整体商业观差不多都是开放的,广州尤得风气之先。有一位叫楼踌的人,曾从广州调到福建,他对两地做了比较,“今来福建市舶司,每年只量支钱,委市舶监官备办宴设”,接待外商不很大气;“广南市舶司,每年于十月内,依例支破官钱三百贯文,排办筵宴”,财政拨款大多了,接待场面大多了。
朝廷对洋商:不轻易夺他口中食
洋人来大宋做生意,国人捣乱者也有,宋政府却坚决维护洋商正常利益,有位叫蒲亚里的,巨额财富在广州被抢,四人遭杀,亚里也受了伤,“大银六百锭及金银器物疋帛,被贼数十人持刃上船杀死蕃牧四人,损伤亚里,尽数劫夺金银等前去。”蒲亚里一状告了,宋政府从下到上态度明确,“已帖广州火急捕捉外”,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处理一位地方要员再说,“诏当职巡尉先次特降一官”,处分谁?地方政府想哄人?不行,“开具职位姓名,申枢密院。”宋政府旗帜鲜明,限期一月破案,破不了案,要拿地方政府问责,官帽都要摘掉(经济优化环境力度似比后来大多了),“其盗贼令安抚提刑司督责捕盗,官限一月,需管收获,如限满不获,仰逐司具名闻奏,重行黜责。”
宋朝对商人(包括对洋商)不轻易剥他身上衣,夺他口中食,先前设立街坊,商品归店经营,后来商业实在太繁荣,从业人员太多,“近者坊市之名,尽失标榜”,说的就是出店经营。政府也有点恼火,却也街头走鬼由他走,不是动不动就没收其挑担,其理念是,“糊口之物,尽仰商贩”,市民得靠这个养口养命养家养人的。
宋朝对商业包括外商的主流意见是他发财,我发展,虽然明知洋商“大商贾胡赖以富者,其根乃在异国”,但若不让其盈利,“知将困之,彼则踔海而去,昼夜万里”,本来“广州地非能饶也”,若商家一天跑了个精光,“广遂将不为州矣。与其无事而失广州,孰若捐尺寸之利,为百姓计多也。”富国先富民,蝇头小利,在政府是“尺寸之利”,在百姓却是富家之财。
叁
有件事,也很是体现宋朝人对洋商,更进一步说,对待百姓物权的先进态度与理念。
宋朝主流是安商、富商的,但也不能说没有杂音,更不能说没有仇富、宰富与存心要分富者,“蕃商辛押陀啰者,居广州数十年矣,家资数百万缗”,这位蕃商在广州赚了盆满钵满,也让一些人眼红。
有年年底,辛押陀啰带了大笔财产回国,其国国君不是好鸟,要打土豪,分浮财,“近岁还蕃,为其国主所诛。”其国国君心黑啊,见了他带财富归国,随便安了个罪名,把他枪毙了。辛押陀啰带回去的家产,也全部充公了。
辛押陀啰此番归国,主要是探亲访友,过完春节,还是要回大宋做生意的,所以还有大笔财产与商品留在广州,资金留银行,商品放店里。
这笔留在大宋的财产如何处理?宋政府对遗产,包括对洋商遗产,是有法可依的,“死波斯及诸蕃人资财物货者,伏请依客商例,汝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原相随,并请给还。”在华做生意,若不幸亡故,其财产不没收,不充公,由其父母、正妻、儿女与兄弟予以继承(好像也没规定要从中收遗产税)。辛押陀啰在广州的遗产,按这判例,依样画葫芦,依法把遗产还给他亲属、子孙就是,没什么好说嘛。
辛押陀啰这案子特殊之处是,他一人在广州做生意,家里无父母,无正妻,无兄弟,无儿女,那遗产给谁?宋政府法律也曾规定,“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若死者没有上述亲人,财产可以颗粒归公的。“陀啰养子所生父母、所养父母有在耶?”曰:“无有也。”那其财产得全部收归国库。
辛押陀啰人一个,鸟一只,一人吃了全家不饿。故而有意见是,现在他死了,找不到法定继承人了,难道要将其财产归他故国?
广州地方官心思驿动起来,辛押陀啰家资数百万缗,即使不自兜袋子,真个一个子都“并请官收”,那也是大好事,财政开支活多了,大笔可多挥几回了。地方官与地方商(那些嫉妒心很强,容不得他人好的商人),都有一种浮财归公的冲动。这钱太好拿了,就是援引“户绝法”的律条,挺有据嘛,至少可打擦边球。
辛押陀啰没有嫡亲,家里没第一顺序、第二顺序遗产继承人,乃至第三顺序之妃妾都没,然则他还有第四顺序人的,他曾收了养子,他被其国国君无端诛杀后,“所养子遂主其家”。养子有没有继承权?养子先到广州地方状告,没告中,他就请了两位宋朝的律师,直接上京,告到户部,“今有二人在京师,各持数千缗,皆养子所遣也。”
看苏辙如何判决外商财产纠纷案
肆
在京师,先接受这案子的是一位郎官,“陀啰家赀如此,不可失也”,此处“不可失也”,最见郎官隐秘之处之心思:这财白送政府来,多好的事,这笔浮财莫丢了哪。
案子汇报到苏辙,其时苏辙“臣为户部右曹,兼领金、仓二部”,大概相当于户部副部长吧,他赶紧调来案卷,喊来地方官问情,又喊代理律师咨询。
苏辙把情况弄清了,否决了郎官所判,判决这财产归辛押陀啰养子继承。然而,先前接受这案子的郎官始终疑惑不解,“然郎中终以为疑”,于是,苏辙给他以案释法:此财产是外商合法经营所得,既然其有继承人,政府没理由没收。
地方告不准,告到户部来,户部就应该支持其诉求,不可由着地方乱搞。
宋朝政府有关财产及其遗产之法,差不多是立足于保护私权与物权的,但其立法也有不明确之处,或者说文字是有漏洞的,比如其对遗产者的法定继承人,列举了“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几种人,而侄子、外甥乃至养子,这些人可不可继承遗产?如何继承遗产?宋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没明确规定,便不算规定吗?
立法的一个困境是,法律文字或永远是有漏洞的,永远都涵括不了现实生活的,那么在审案与执法中,是拘泥于法律文字,还是崇尚立法精神?按宋朝这个“遗产法”精神,是尊重与保护个人财产的。苏辙此判,或并没法律文字可据,却十分符合立法精神。
刘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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