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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论坛 论坛 校刊区 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因心血管病去世是否算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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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因心血管病去世是否算因公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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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1: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请教:员工在工作时间里,因为自身原有疾病(例如心脏病、高血压脑溢血)病发死亡,是否算作因公死亡,企业是否需要作出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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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22:03 |只看该作者
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仅是在工作时间内而不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恐怕申请工伤认定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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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4: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62桃李 于 2011-5-24 15:02 编辑


企业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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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6:39 |只看该作者
     看来,做老板的还是应该将那些高血压、心脏病的员工开除掉,避免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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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21:02 |只看该作者
      这确实是一个人性与法律的矛盾。
      因为特殊商品的关系,我们企业需要日夜有人值班,因此,我们请了几个年纪较大(50多岁,未到退休年龄)的阿伯担任值班的工作,他们都是一些子女都不收留的人,更谈不上出钱养他们,所以,我们给地方他们住,工作也轻松简单,他们都非常乐意以企业为家。不过,我们虽然签了劳动合同,社保局因为他们年近退休,不接受他们买社保。就是说,他们出了工伤事故甚至因公死亡,社保是不负责的。前两个星期,其中一个阿伯出现头晕呕吐的现象,到医院一检查,发现血压很高,医生要求他立即住院治疗。幸亏问题不大,几天后就康复了。
      但是,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如果那个阿伯真的出现出血,造成瘫痪乃至死亡,家人又坚持要按工伤赔偿,企业岂不是要牵涉到法律诉讼甚至巨额赔偿?如果为了自保,是不是把他们推出去会更好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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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1:19 |只看该作者
你是请值班人员,首先是称职问题,如果年令和身体都难以胜任,当然是不能请了,补偿问题做得好睇D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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