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支付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我们(国内的企业)通过香港的中间商销售我们的产品,中间商要求我们支付暗佣(即不在发票中注明和扣除的佣金),请问此种佣金可否作为业务费用在税前列支? 已找荔湾地税叶立丰科长,他下班后看看能否解答.我看是国税方面的,你试下找周小明.她原是荔湾国税的科长. 按照税法规定,支付给境外的非国民企业的佣金,支付的企业必须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的。(因为不知支付的暗佣中间商会给回国内的企业什么的单据入帐)如果没有做这项的话,该佣金应该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同时也不能在帐上反映,因为支付方是有义务代扣代缴的。 似乎营业税是跑不掉啦,那所得税呢?是否可以免所得税呢? 关于佣金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专门规定,可祥阅财税[2009]29号文的规定(广州地税网站的法规库可下载);另外如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还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已经代扣了对方的税费,甘佣金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了,那就是说,可以免所得税。以上是专家所言,小子借花献佛而已,还有一虑:既然是暗佣,那就不能明记,其凭证可能是五花八门,各位成功人士需要小心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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