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未研究、未核准还是未评估,这些都是无视已有的决策程序,导致本不该发生的人为疏失,在此过程中,一些央企高管,可能已涉嫌滥用权力和玩忽职守。 审计署前日发布了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揭示了这些央企存在的种种乱象。其中,最引公众关注的,莫过于一些央企滥发福利的问题,包括超缴住房公积金、违规实施职工年金、设立“小金库”、工资外发补贴等等。 不过,滥发福利固然吸引人眼球,但被查出金额不过数亿,而这些央企被查出的投资亏损,总额过百亿。这其实更值得关注,因为亏损的钱同样需要全民买单。 企业投资亏这么多,该如何承担责任,对此,相关方面尚无说法。不过,从以往惯例看,国企投资亏损,大多对责任人员党纪行政处分居多,至多则是开除,职业限制等,鲜有追究刑责的。 平心而论,如果只是因为企业决策者无心之失,如能力有限、判断失误等,或是无法抗拒的因素,对决策者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倒也说得过去。可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巨亏似乎是恶意违规所致,对此,怎能只是一笔处分就可了结? 审计署披露的审计结果提到,2007年8月至11月,某央企在未经董事会批准、未按规定对民营企业联合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与其他公司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该央企投入了77.83亿元,结果亏了72.21亿元。此外,也是这家央企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改委核准,就与国外企业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结果亏损30.93亿元。 还有,某央企海外亏损1.38亿美元,其所属企业未经发改委批准,擅自上调投资计划,境外新能源投资项目因设计缺陷,被迫停工、破产清算。 某央企在未经集体研究决策和未评估海外分公司损益、债权债务情况下,支付海外分公司承包人补偿费用。 不难看到,无论是未研究、未核准还是未评估,这些都是无视已有的决策程序,导致本不该发生的人为疏失,在此过程中,一些央企高管,可能已涉嫌滥用权力和玩忽职守。而按两高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国企对外投资屡屡亏损,相关方面一直不断完善国企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不过,再周密完善的决策程序,如果决策者不严格遵守,那无疑形同一纸空文。既然已制定了相关决策程序,那这样的程序就该有其刚性,谁违反,谁就该付出代价。 长期以来,一些国企投资巨亏不断,除国企本身的机制缺陷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责不对等。投资出现巨亏,高管可全身而退,由国家来买单,如此低廉的违法代价,怎能警示后来者?所以,要改变一些国企决策的随意,建议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一批因违规决策,导致企业亏损的案例,而这样的查处,不妨就从已曝光的巨亏央企开始。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