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震驚大陸社會之餘,也在港澳地區引起重大迴響。香港與澳門法律與學界人士指出,由於法律周延與公民道德成熟,見死不救的情況不太可能發生在港澳地區。
大陸《環球時報》報導,根據澳門刑法第194條「幫助之不作為」條款規定,類似「小悅悅事件」的見死不救行為,18名見死不救的冷漠路人最高將被處以1年徒刑或120日罰金。
罰金依據受罰人的經濟狀況而定,每日罰金最低50澳門幣(1澳門幣約3.78台幣),最高1萬澳門幣。換算下來見死不救的行為,最高罰金達120萬澳門幣。
在香港,雖然沒有見死不救的處罰條例。對於冷漠的袖手旁觀行為,頂多只有道德譴責而已。不過,香港法界人士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見死不救者會被視為「殺人幫兇」。2005年香港一名母親殘忍殺死女兒,袖手旁觀,沒有出面撘救的父親,被香港法院判處3年徒刑。
《環球時報》報導稱,除了公民道德成熟外,香港擁有完善的警察與救護系統,意外發生時,警察與救護人員通常能快速抵達現場,免除了施救者擔心被誤認為肇事者的風險。這是香港社會很少發生見死不救情況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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